企业职工工会经费是为了职工工会开展活动而提取的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支出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但如果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应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由于企业工会经费支出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在税务检查中应特别加以注意。 检查企业工会经费支出应注意下列问题:
1.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建立了工会组织;是否向工会组织实际拨缴经费;是否按规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工会经费有无超出标准的情况。
3.企业提取工会经费后,实际发生工会经费支出时,有无重复计入“管理费用”账户的情况。
例: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某纺织厂上半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厂将5月份工会组织厂级先进工作者出外旅游发生的支出6000元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6000
贷:现金6000
该厂将应由工会经费列支的费用记入管理费用,造成虚增管理费用,减少了当期利润,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利润6000元,补缴所得税1980元(6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