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为扩大生产经营,甲企业决定以持有的对丙公司的短期股票投资交换A公司的一台运输机械。短期股票投资的账面金额为494000元,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为10000元,公允价值为520000元;运输机械的账面余额为572000元,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为14000元,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30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0元;A公司另外向甲企业支付银行存款20000元;整个交易过程中发生印花税680元,甲企业接受运输机械发生运杂费3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发生任何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
①计算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
20000÷520000=3.85%
这一比例为3.85%,低于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②计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494000-10000)-20000/520000×(494000-10000)+680+3000=469064.62(元)
应确认的收入:
20000-20000/520000×(494000-10000)=1384.62(元)
甲企业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运输机械 469064.6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0000
银行存款 20000
贷:短期投资——丙公司 494000
营业外收入 3680
银行存款 1384.62
三、以短期投资换入原材料
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如果以短期投资换入原材料,应按换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短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其他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如果以短期投资换入原材料,涉及补价的,应区别收到补价与支付补价,分别进行核算。
收到补价的,企业应按计算出的换入原材料的入账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短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其他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计算出的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支付补价的,企业应按换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换出短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其他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例3:2002年8月31日,甲企业决定以持有的短期投资交换B公司的一批原材料。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为732000元,公允价值为744000元;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660000元,公允价值为864000元;甲企业另外向B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20000元;B公司销售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为96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甲企业没有为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
①计算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120000÷(120000+744000)=13.89%
这一比例为13.89%,低于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②计算换入资产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存货与其他资产进行交换,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入资产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60000×17%=163200(元)
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88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3200
贷:短期投资 732000
银行存款 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