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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

2006-5-26 9:3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的概念

  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是指流动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帐面数额的现金或物资。

  二、物资溢余收入的确认

  商品或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往往发生实存数量和帐面数量不相符的情况。因此必须对库存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经过盘点发生溢缺的,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在盘点后物资的溢余,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为其它收入处理。即:盘盈的物资报经批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而新的财会制度规定: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例如:工业企业盘盈的库存材料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贷方,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也就是说,从税收的处理上,物资的溢余是作为收入处理;而财会制度对物资(即存货)的溢余,是作为冲减管理费用处理的。二者的处理方法不同。

  三、现金溢余收入的确认

  在企业资产中现金特别容易出差错,因此特别强调对现金加强管理。但是即使加强了管理,由于种种原因也会发生现金的溢缺。如果发现现金实际余额大于帐面余额时,多出的现金应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完帐务要查找原因,找出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确实无法查明的溢余现金,报经领导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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