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装物押金逾期未收回的问题,对于“逾期”的认定,会计上一直是以“合同规定期限”为准,会计上的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但也会有超过一年的情况;
税法上,较早对此问题明确的有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发[1995]288号,其中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这说明,会计和税法上对包装物的是否逾期的期限认定,都是有可能超过1年的,只不过税法上若超过1年,要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税务局还是充分体谅大家的难处的,充分考虑了大家的特殊情况。
忽如一夜春风来,2004年送来了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有一条即是取消“税务机关对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审批。税务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真是把好事做到家了。
雀跃,脚落地后又细看,才发现不是想象的那种好事,取消审批后,实际上税法对包装物的期限并没有延长,而是定死了最长也就是一年,你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再长,超过1年后也得要并入销售额征税,以前是一提报批就头疼,现在你连到税务局报批的机会都没有了。
接下来还有让你伤脑筋的事。国发〔2004〕16号出台后,对于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交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门也没有进行统一的规范。计算出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记入贷方,借方应记什么呢?借“其他应付款”肯定是不合适的,你合同还没到期限,人家也没说不还你包装物,你会计上怎么能做没收押金的处理呢?我觉得也只能记到“递延税款”,到合同到期后,视对方有无归还包装物,再作相应处理。接下来还有让你跺脚的事。转眼到了合同到期时间,对方很守信地把包装物还给你了,你却高兴不起来,为什么?这批包装物的押金税法上已按视同销售交了增值税,对方把包装物还给你了,税务局能把已收的税金还给你吗?不可能了,你只能把以前反映已交税金的“递延税款”转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收了100块钱的押金,到头来实际上只回来100-[100/(1+0.17)*0.17]=85.5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