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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固定资产定义未明确给出其价值判断标准

2006-5-19 11:44  【 】【打印】【我要纠错

  首先,如果在固定资产的定义中给出一个非常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就难以避免极大的主观性。

  理由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市场因素以及币值的变化,某一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有可能会经常调整,这样就无法保持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对稳定性。

  理由二:不同的企业有其不同的经营规模和资产管理方式,强制规定一个价值判断标准并将此标准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在会计实务中也缺乏合理性,最终不利于企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理由三:在我国,有些资产项目即使满足固定资产定义中的前两个特征,也不一定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比如:施工企业中对类似资产(如模板、档板、架料等)就只能作为周转材料而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所以,《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只强调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较高,没有明确给出其价值判断标准,是有其充分的理由的。

  在这样的规定下,企业一方面应当划清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存货之间的界线;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以及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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