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业务是相对委托加工业务而言的。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 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那么受托方除要缴纳加工劳务的增值税外,还要按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例:某县机械厂受托为某市啤酒厂加工啤酒瓶盖一批,加工费11700元,双方议定剩余材料留给机械厂。加工完毕,双方协商将剩余 材料估价2340元,抵付加工费,余款开具普通发票,通过银行结算。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360
原材料 2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盈余公积 2340
受托加工业务剩余材料抵顶加工费,未作收入核算,却直接计入“盈余公积”账户,未计算申报增值税。
账务调整为:
当年:
借: 盈余公积 2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跨年:
借:盈余公积 23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