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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应补税的账务检查

2006-5-26 15:37  【 】【打印】【我要纠错

  受托加工业务是相对委托加工业务而言的。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 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那么受托方除要缴纳加工劳务的增值税外,还要按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例:某县机械厂受托为某市啤酒厂加工啤酒瓶盖一批,加工费11700元,双方议定剩余材料留给机械厂。加工完毕,双方协商将剩余 材料估价2340元,抵付加工费,余款开具普通发票,通过银行结算。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360

    原材料 2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盈余公积 2340

  受托加工业务剩余材料抵顶加工费,未作收入核算,却直接计入“盈余公积”账户,未计算申报增值税。

  账务调整为:

  当年:

  借: 盈余公积 2340

   贷: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跨年:

  借:盈余公积 23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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