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会计基础> 正文

外资企业是否可以提取坏帐准备?

2006-5-26 9:48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