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除自行销售商品外,还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代销前,企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销合同,订明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售价以及代销手续费、结算时间、结算方式、保管商品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发出代销商品,只是商品存放地点的转移,不转移商品所有权,不作销售处理,只是在“库存商品”账户中设“委托代销商品”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处理要以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及货款为依据,其销货款的结算和手续费的支付,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受托单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
受托单位将出售代销商品货款全部作商品销售处理,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与委托单位进行结算,同时将接收的代销商品作为购进处理。委托单位则以受托单位交来已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作为商品销售收入。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委托甲单位代销微型收录机100台,每台进价200元,代销价250元,手续费按代销金额5%计算,在销货款中扣除增值税率为17%。
1.发出代销商品,根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库存商品——微型收录机 20 000
2.收到甲单位送来代销商品清单,及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 75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 299.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50.85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20 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20 000
(二)受托单位不作自购自销处理
受托单位售出代销商品后,将全部销货款送交委托单位,收到受托单位的手续费以“代销收入”处理。委托单位接受托单位交来全部货款作为商品销售收入,手续费支出则以“经营费用”处理。
例:仍以上例资料为例,受托单位不作自购自销处理。
1.收到甲单位送来代销商品清单及全部销货款及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 0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1 367.5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632.48
2.支付甲单位代销手续费。
借: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 1 250
贷:银行存款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