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在货物移送时,按移送货物的成本和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账户,按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账户,按计算出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12月份,特制D产品一批,作为礼物赠送给自己的长期客户。该批产品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知该批产品实际成本8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则会计处理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8 000×(1+10%)=8 800(元)
增值税销项税倾=8 800× 17%=1 496(元)
借:营业外支出 10 296
贷:产成品——D产品 8 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