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会计基础> 正文

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的核算

2006-6-1 17:4  【 】【打印】【我要纠错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在货物移送时,按移送货物的成本和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账户,按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账户,按计算出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12月份,特制D产品一批,作为礼物赠送给自己的长期客户。该批产品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知该批产品实际成本8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则会计处理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8 000×(1+10%)=8 800(元)

  增值税销项税倾=8 800× 17%=1 496(元)

  借:营业外支出 10 296

   贷:产成品——D产品 8 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496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