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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愿值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2006-6-5 11:17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24号文件。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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