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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购买的办公用房如何缴纳契税

2006-6-5 13:5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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