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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收利息的核算

2006-6-19 11:3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这些运用方向均涉及利息的核算,因此,应收利息是保险公司应收款项的主要核算内容之一。

  (一)应收利息的内容

  保险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式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债券投资等四种。从严格意义上讲,对于这四种运用方式产生的利息,应按期确认,而不论是否收到,这也是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用于银行存款、拆出资金或保户质押贷款方面的保险资金占整个保险资金的比重一般较小或者期限较短,由此产生的利息金额一般不大,现行制度根据重要性原则,不要求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因此也就不涉及应收利息的核算问题。只有债券投资涉及应收利息的核算。

  (二)应收利息的核算方法

  1.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应收利息,保险公司应设置“应收利息”科目,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应收的利息数,贷方登记收回的利息和转作坏账的利息数,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保险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数。“应收利息”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一般包括计提应收利息和收回应收利息两项内容,因所购债券的持有期限、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也不同。保险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险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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