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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一)

2006-6-1 15:40  【 】【打印】【我要纠错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款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销售额的确定应注意以下间题:

  (1)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6%或4%的征收率。

  例如,美馨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1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4月25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1.7万元。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该化妆品生产企业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00+11.7/(1+17%)]×30%= 33(万元)

  (2)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而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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