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如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管道运输费用),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一般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一种是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里的非国有运输单位指的是具有正式运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等相关规定,运输费用涉税抵扣有着诸多禁止性规定,踏入“禁区”将不能享受相关的抵扣政策。不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具体范围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取得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除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税局及省级地税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外,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未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规定: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抵扣。非试点地区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