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咨询,销售旧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企业销售旧机器设备、企业或个人销售二手汽车等。对于销售旧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出规定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多个文件,对销售旧货增值税问题作出了规定,现将这些规定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实施细则》解释“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率后调整为4%)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率后调整为4%)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照以上文件规定,我们就可以根据销售旧货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