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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优先法

2006-7-7 14:6  【 】【打印】【我要纠错

  所谓税金优先法,是指在部分收到客户款项时,应将该部分款项视同收到税金处理,但若所收到的款项金额超过了应收增值税金额,超过部分再作为收到货款处理,并据此进一步确定应收货款及应收税金的入帐金额的方法。

  1.计算有关项目金额:

  因本期收到金额35100大于销项税金额17000,故

  本次收回增值税=17000

  本次收回货款=35100-17000=18100

  未收回货款=100000-18100=81900

  2.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编分录:

  借:银行存款                          35100

    应收账款——货款                  81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这样处理是因为,企业在每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清缴,而不考虑企业是否实际收到客户的增值税款。所以,即使是应收而尚未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款,仍将导致企业产生一项现金流出,并在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中反映出来,甚至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时候,应付税款的求偿权也是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的。为此,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这种方法主张将收到的部分款项优先考虑记入“应收账款——增值税”中。同时,这也兼顾了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支付的增值税款”这两个项目的配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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