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设某公司2006年度因税务检查补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10000元,同时并处罚款5000元,支付滞纳金1000元。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谢谢!
答: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上年度税款。《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2004年的税款,而2004年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一般不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目,而主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不知贵公司是因何种原因补缴的所得税,下面分情况说明如下:
(一)因会计差错或违反税法规定导致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应通过相应的会计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一则,通过调账可结平相关会计科目或明细事项;二则,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可按规定分期摊销并可税前扣除的事项,通过调账转回,使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年度分期抵销。假设:经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为多计提的折旧10000元,减少了当期利润。应调账,借记:累计折旧10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元。通过调账转回,以后各期可按规定摊销并可税前扣除,被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在以后年度抵销。该项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元,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600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元。
(二)凡会计规定可以列支,但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或超过扣除标准而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则不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应直接补提补缴企业所得税。假设:经检查,2004年度支付税收罚款、滞纳金共计20303.03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未作纳税调整。该项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700元。
上述问题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贷:银行存款10000.缴纳滞纳金、罚款时,借:营业外支出——罚款5000元——滞纳金1000元贷:银行存款6000元经过上述处理后,还应当调整2006年初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同时,在今年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次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