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另外,税法还对特殊产品或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在限额内可以在当期申报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由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为各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做好基础工作。
例如:某企业(假设适用2%的广告费扣除比例)2007年、2008年、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00万、2000万、2300万,各年度广告费实际支出额分别为40万元、42万元、43万元,各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78万元、82万元、90万元。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假设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会计处理:广告费支出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费用中。
以2007年为例:
借:营业费用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7年:
借:所得税 257400
递延税款 13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0600
2008年:
借:所得税 270600
递延税款 6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7200
2009年:
借:所得税 29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87100
递延税款 9900
各年度广告费纳税调整情况:
2007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40万元,但本年度只允许税前扣除36万元,尚未扣除的4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财务上不做调整,只做纳税调整。
2008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42万元,但本年度只允许税前扣除40万元,尚未扣除的2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007——2008年度累计结转以后年度广告费扣除额为6万元。
2009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43万元,但本年度只允许税前扣除46万元,其中包括本年度实际支付广告费43万元,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扣除额3万元,即46万元。本年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累计到2009年结转以后年度的广告费扣除额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