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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2008-7-28 11:5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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