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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期间可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8-7-28 11:5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明确:“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进一步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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