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和A单位是子母公司,我单位有经营收入按双方合同约定需交给A单位80%的收入款,计算营业税时,我单位是否能仅就剩余的20%收入交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公司应就此业务全部收费计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取得收入后支付给母公司的款项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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