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符合下列三种类型的临时登记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
(3)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