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地税登记机关,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1份或刊登发票及复印件1份。
适用表格
《<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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