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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与利润操纵研究

2006-03-30 00:00 来源:

  摘  要: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达到利润操纵,以实现配股、保牌等目的的行为已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文章就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以及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等问题,以特殊的视角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交易  利润操纵

  证券界专家和业界人士在研究上市公司时发现了一个普遍存在而又非常奇怪的现象,这就是上市公司每一年的财务报告中净资产收益率在10%-11%之间的占了绝大多数,而在9%-10%之间的却几乎没有。难道真的就那么巧合,每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会以近乎相等的比例运作?就没有几个“歪鼻子斜眼睛”而千人一孔、万人一面?常人一看便知,这里有“猫腻”。猫腻就是利润操纵。传统的利润操纵方法如“地道走”、“海上飘”、“空中行”的“陆海空”模式,在日趋完善的法治建设中几乎走上了绝路,难得见到“加大库存,少计成本,虚增利润”、“多摊多提,多计费用,截留利润”等利润操纵的报道,随之而来的是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即利用关联方交易粉饰业绩或输出利润,从而达到特别目的的行为。

  一、关联方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理解这个定义的关键点应该把握两点:

  第一,关联方交易同时受《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约束。众所周知,尽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没有就关联方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但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也视为关联方。事实上,关联各方既是会计主体,又是法律主体,关联方交易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界定的交易范围。收入准则第一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①销售商品;②提供劳务;③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该准则还明确规定了确认收入应具备的条件,如第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以看出,关联方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其风险和报酬也随之相应转移,这也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

  第二,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关联方交易的关键。一般而言,关联方交易能在一般商业条款中使参与双方受益。所谓一般商业条款,是指那些不会比与非关联方交易可望合理受益更多或更少的商业条款。换言之,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时,其交易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即按公平价格进行交易;如果交易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一般也能按公平价格进行交易。但例外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关联方交易是为了使交易的一方受益而进行的,因而其交易的价格就会有一定程度的弹性,可能高于公平价格,也可能低于公平价格;有时因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才会发生,因而交易的价格按成本进行计价;有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其交易不进行计价。因此,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可归纳为非关联价格和关联价格两大类,其中非关联价格一般是指公平价格,关联价格又有三种形式:变种公平价格、成本价格和零价格。目前,关联方交易价格在我国的相关会计准则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的关联方交易价格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相当的不稳定性。

  二、利润操纵

  操纵,意即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利润操纵,就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和控制利润,以达到操纵者不正当的目的。

  对于利润操纵,必须明确它的不正当性。这个不正当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利润操纵的手段具有不正当性。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等,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其口径是完全一致的,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第十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润操纵者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而是以夸大、缩小、歪曲、篡改的经济业务为依据,都是违反会计准则的。对不正当手段,有资深行内人士曾作归纳:瞒天过海,混水摸鱼,移花接木,张冠李戴,虚晃一枪,暗渡陈仓,涂脂抹粉,锦上添花。谁都不会忘记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国家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调查组对琼民源的调查结果:琼民源虚构巨额利润,1996年年报称5.71亿元利润中竟有5.69亿元是虚构的,他们所使用的手段与这位资深行内人士总结的手段有着惊人的相似。

  第二,利润操纵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俗话说“没有三分利,不起早五更”,利润操纵者总是会为了那“三分利”而起得个“早五更”。2001年,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和被沪深证交所公开谴责、批评的100多家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是因为利润操纵而为。分析一下这些公司利润操纵的目的,显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政治需求不亚于经济利益。这些公司有些都是全国或地方有些名气的,历史上曾经有过辉煌的业绩,领导人也都是一些头面人物,有着较深的政治背景,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渐渐地失去了优势,为保昔日殊荣便不惜一切代价,账上添彩,表中生花,虚报产值,虚报收入,虚报利润。二是经济利益仍占主流,实现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双赢。有些公司在不具备上市条件时为了能上市,大肆包装财务数据,甚至聘请所谓的会计“高手”来玩弄数字游戏,蒙混过关,以合法身份“获得”上市资格。有些上市公司大肆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伪造金融票据等,极力粉饰财务数据,或实现配股资格,或免于摘牌,在单、证、账、表上做文章,以此来保住其上市的“牌位”。三是偷逃税款者为数不少。据财政部公布的数字显示,1998年有八成以上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1999年有九成以上企业的会计要素失实,剔除客观失真因素,占有较大比重的是为了偷逃税款,有些公司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目的,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隐瞒销售收入,虚增销售成本,多提多摊费用,以实现截留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分析

  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是指利用关联方关系进行交易而达到利润操纵目的的行为。相对于普通意义上的利润操纵,它们的显著不同点在于: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是利用了关联方关系,而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特征。从这一点上看,具有关联关系的各方,可谓是“一个鼻孔出气”,这就为操纵者利用关联方关系操纵利润提供了可操作的条件。纵观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案,分析其利润操纵的共性和个性,相信会给人们一些启示。

  第一,需求分析。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总是有一定的目标性,也就是说,操纵者总是出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殊的需要,才实施利润操纵的。这个需求就成了诱发操纵者利用关联方交易实施利润操纵的“催生素”。就上市公司而言,其需求有三:一是“配股”需求,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通过关联方交易向壳公司注入利润或置换出亏损。如ST“HHGK”(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文中涉及的仍在持续经营的公司均用特殊符号表示,下同)1999年利用关联方交易,将1.1亿元的库存和债务一并划给母公司(其实转出去的存货市价早已低于账面价值),母公司又豁免了ST“HHGK”5000多万元的债务,仅此而已,就使ST“HHGK”当年实现了0.35元的每股收益,步入绩优股行列,为实现配股打下基础;二是“保牌”需求,当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时,就会在其股票名前加“ST”,当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会暂停上市,就会由“ST”变为“PT”,就会终止上市而“摘牌”。惟有不亏损,才能不加“ST”、“PT”或“摘牌”。还是那个ST“HHGK”,1997年面临摘牌威胁,它凭借着与母公司“CLHH”(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巨额关联交易渡过难关。三是“逃税”需求,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而一般企业为33%,税率的巨大差异,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尽可能地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

  第二,手段分析。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随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其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制定政策、法规、制度的专家们已经设想了可能会构成利润操纵手段的种种情况,并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中明文禁止,除非一些利令智昏的操纵者还敢明目张胆地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比如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实施后,已经没有人使用过高或过低定价方法来操纵利润了。但这同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显现出了狭小空间内的利润操纵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手段的隐蔽性,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续越来越齐全,与非利润操纵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带有“技巧性”,越来越“狡猾”,比如关联方交易超越一般的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直接表现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馈赠,TG公司将净资产1.89亿元的某风景区开发公司赠予ST“BZ”,使ST“BZ”当年业绩扭亏有望就是典型的一例。二是手段的迂回性,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段显示出一种复杂的关系,处于一种“斩不断,理还乱”的局面,比如上市公司N1将商品高价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但同N1关系良好的客户N2,N2再将商品按原进价或略高于原进价卖给N2的关联方N3,最后再由与N1有关联方关系的N4购回,这种关联方一方高价卖出,关联方另一方再高价购回的迂回购销,显然已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

  以上分析至少给了我们三点启示:其一,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现在已7年多了,7年中无论是国家的政治形势还是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关联关系的各方也发生了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原来的准则肯定有不适应或未涉及的方面,依靠“打补丁”的方式修修补补,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否可以进行升级了,就像Windows系统那样升级为XP?其二,强化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审查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操纵利润的现象。同时,必须密切关注新的利润操纵动向,切实摸清上市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操纵利润的方法和手段,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关联方交易审计中的作用。其三,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一旦发现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制造了虚假或显失公允的利润,立即取消其配股资格,立即打入“ST”黑名单,这样既是对上市公司的警告,又是对众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其管理层以及中介机构进行严格处罚,警示他人不要去碰这个10万千伏的高压线,就像当年整治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要下得狠心,彻底刹死地方保护主义。

  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达到配股和保牌等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既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更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必将受到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严厉制裁,琼民源的重组、农商社的PT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