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这一定义的要点有:
(一)按照关联方的判断标准,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即通常是在关联方关系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关联各方之间的交易。
(二)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情况下,在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转移。
(三)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关联方交易通常来说能在一般商业条款中使参与双方受益。一般商业条款是指那些不会比与非关联方交易可望合理受益更多或更少的商业条款。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使用其他条款没有有利之处时,经常以这种条款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态度交易是为了使交易的一方受益而进行的,例如,某一公司的董事可能影响销售给本人的一项资产的价格,使之低于市价,或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而参与交易。另外,一项关联方交易可能按为减少企业由于另一国家税收或关税而引起的财务负担而设计的条款定价。
会计上确认资源或义务的转移通常是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依据,并以各方同意的价格为计量标准。关联方在确定价格时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弹性,而在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中则没有这种弹性,非关联方之间的价格是公平价格。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关联方交易中确定价格的几种例子,如可比不可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交易就不会发生,如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的产品按照成本计价,因为如果母公司不买这些产品,子公司的产品可能就没有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采取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关联方之间采用不计价的方法,例如,免费提供管理服务等。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提供交易价格计价的例子,因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交易价格通常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除国家对部分商品有特殊定价政策外),企业会计制度中无法说明交易时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政策,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交易时的定价政策和定价方法,如关联方交易定价按出厂价、批发价、合同价等确定。
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企业会计制度举例说明了关联方交易的例子,这些例子只是各种交易形成的一部分。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关联方交易类型主要有: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交易。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造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A企业为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B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20万元。
(四)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贷理签订合同等。
(五)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七)担保和抵押。担保包括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保证、抵押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的担保或抵押。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管理合同通常指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管理合同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财务和日常经营。因此,管理方面的合同也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形式。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和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和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十)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包括:
(一)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例如,B企业为A企业的联营企业,B企业当期从A企业购入一台闲置不用的计算机,其账面价值为2万元,经双方协议,B企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1.5万元购入。由于A、B企业日常经营中很少有业务往来,这次交易是其成为关联方关系五年来的第一次,并且对A、B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对这一交易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的),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分别关联方披露,是指分别各个关联企业和关联个人予以披露;分别交易类型披露,是指按照交易的各种类型分别披露,这里的类型是指企业会计制度中就关联方交易所举例子的内容。如果关联方之间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二)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披露两年期比较数据,两年期的比较数据是指各期的实际发生额或各期实际发生额占该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如果两年比较资料中有一年属于重大交易,另一年属于非重大交易,应视为重大交易分别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予以披露,不能采用合并披露的方式。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披露至本期期末止的关联方交易累计未结算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并披露其两年期的比较数据。但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4.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金额。
(三)不需要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有: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合并会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单独整体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在正确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已没有集团内部交易可以披露。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因为,母公司会计报表是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并向外提供,而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母公司与其关联方交易,有的被抵销,有的已经如实反映;而且会计报表使用主要是看整个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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