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对外进行短期股票投资,投入3,300万元购买了某上市公司200万股流通股票。上市公司年终没有分配现金股利,而是用税后利润送股票股利,每10股送5股。这样该企业的股票帐户上变成了300万股。适逢其需要现金,于是该企业卖了100万股,取得现金1,250万元。该企业认为,所卖的100万股是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所得,所以该企业将1,250万元记入“投资收货‘。其理由是;分配的股利就是投资收益。
投资会计准则指出,短期股票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视作投资成本的收回,不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分回现金股利毕竟还是取得了现金,而分配股票股利,仅仅是宣告投资企业持有的股数的增加,没有取得任何实物或权利,就更不能作为投资收益来处理了。分配股票股利的影响仅仅是投资成本的摊薄而已。不管你是按成本法还是控权益法处理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都是一个道理。分配股票股利对被投资企业来讲既没有减少资产也没有减少所有者权益,仅仅是股份被稀释,降低了每股净资产而已;对投资企业来讲,既没有增加资产也没有增加所有者权益,仅仅是股份的增加而已。股份的增加也并未使持股比例增加,仅仅是以更多的股份代表原持股比例,所享有权益也并未变化,表明每股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减少,推薄了每股投资成本罢了。
如果说分配的股利就是投资收益,难道还能按权责发生制去记录投资收益吗?其他应收款收什么?什么也收不到。既然分配股票胜利时什么也收不到,就什么收益也不应该记录。出售100万股股票时的帐务处理、投资收益的计算就应单独考虑。因此出售时考虑的投资收益,当然就是100万股股票的出售收入与100万股股票的投资成本之差。投资收益本身就是由于投资成本所致的附加收入,成本与收入一定要配比。原来的200万股现在摊薄为300万股,则成本也相应摊薄。所以出售的100万股成本很薄为1,100万元,则出售时投资收益为150万元。
为了反映收到股票股利的情况,企业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部分处置该项收到股票股利的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全部股份计算的平均每股成本结转处置部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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