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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资支付规定:七种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2004-1-26 16:0  【 】【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2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和支付最低工资作出了严格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 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二)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公积金;

   (六)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七)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此外,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但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49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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