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5月18日销售1辆大型客车给某南方汽车销售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8000元,税款为13260元,价税合计91260元。南方汽车销售公司当时因资金紧张未付货款,双方商定于2001年6月30日前将货款付清,同时支付资金占用费2340元。客车厂5月开票做销售时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126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60
2001年6月份收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应收账款 91260
财务费用 2340
该客车厂的上述账务处理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所有价外费用包括各种手续费、基金、包装物、租金、延期付款利息等,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的销项税额除外)。因此,该厂从购买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作为价外费用形式之一,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应补提销项税额= 2340×17%/(1+17%)=340(元)
对该厂少交的这一笔税款,应按偷税处理,除应补交税款外,还要按每日0.05%加收滞纳金。该厂5月份的销售应于6月10日前申报纳税,至今年2月10日被税务机关查出,滞纳时间共240天,所以应加收滞纳金=340×0.05%×240=40.80(元)
被税务机关查出后该客车厂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40
营业外支出 40.80
贷:银行存款 380.80
对上述销售业务,该客车厂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1)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 93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8000
财务费用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2)收到货款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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