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制度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贷款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时,应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是从委托贷款利息中直接扣除的。笔者认为:当企业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计提利息时,可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贷款——利息XXX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贷款利息营业税XXX
投资收益XXX
实际收到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xxx
其他应付款(应付贷款利息营业税)xxx
贷:委托存款——利息xxx
这样处理,不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能准确计算投资收益,而且能反映金融机构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