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委托手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于委托时一次计入损益;金额较大的,可以在委托贷款期间于确认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
例:甲企业于1998年1月1日委托工商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同时支付银行手续费3.6万元。银行将这笔资金贷于乙企业并按季结息,贷款期限3年,年利率12%。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手续费: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待摊费用——手续费36000
贷:银行存款1036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1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3.每月应摊销委托手续费1000元(36000÷3÷12):
借:投资收益1000
贷:待摊费用——手续费1000
4.工商银行每季向乙企业收回贷款利息:1000000x12%÷4=30000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银行应代扣代缴营业税:30000 x 8%=2400元(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工行每季应支付甲企业利息:30000-2400=27600元。收回利息时,企业根据银行转来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作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2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00
借:银行存款276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4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30000
5.收回投资时,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债仅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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