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应该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企业的一些已经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例如,陈旧毁损的实物资产、已经无望收回的债权等,都不能再作为资产来核算和列报。现在很多企业资产和利润被虚报,会计信息失真,潜亏严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会计核算上没有强调构成资产的这一标准,从而导致许多已经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被列为资产,形成巨额的不良资产。实际上,对一些资产项目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价值孰低的原则列报,对存货等八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也是强调资产的这一属性的具体体现。强调资产的这一属性是这次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之一,对挤干企业会计信息中的“水分”,促使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会计离不开计量,为了计量资产减值,首先需要找到一个尺度来予以衡量。目前,有关减值会计计量的主要标准有:现行市价、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在用价值、销售净价、可变现净值、可收回价值等。在我国相关会计准则中,对短期内将收回的流动资产,可以采用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孰低、账面价值与销售净价孰低等方法记账,原材料等以使用为目的的流动资产,可考虑以账面价值与现行市价孰低、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或账面价值与销售净价孰低等计量。准备近期出售的长期保质资产,可按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账面价值与销售净价孰低、账面价值与净公允价值孰低(指公允价值扣除有关的处置费用)反映。
虽然,对企业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中作了几项特殊的规定,但仍是少数的,并未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特别突出的是对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范围及基础,尚未形成明确一致的共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从现行的会计制度和颁布的准则内容来看,对企业资产减值核算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不足:(1)现有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未全面施行。虽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但要求先提出申请,待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因而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当期损益的计量有失公平,造成不同类型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2)现有的规定规范的内容仅限于少数几项资产减值核算,范围有限。(3)现有的规定对有关资产减值计量基础缺乏统一的标准,概念化且过于统一,欠灵活性,因而可操作性差。
针对我国现有的有关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不足,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则的内容完善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并对其内容进行讨论、宣传,达成共识,便于统一实施,真正解决企业高估资产,操纵利润等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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