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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租金的账务处理与申报营业税

2003-12-19 10:31  【 】【打印】【我要纠错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由上看出,预收的租金,由于还未提供租赁劳务,因此不得作为营业收入,暂不用缴纳营业税。只有在以后期间随着租赁劳务的陆续提供,按月结转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关于这一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给予了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因此,不仅对于预收的租金,对于其他的预收款项,均不得在收到时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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