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资本法,另一种是收益法。
采用哪种方法更适当,是政府补助会计最具争论的议题。
(一)资本法,是指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
主张采用此法的理由是:
1.政府补助是一种融资手段,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处理,不应该通过利润表处理。
由于预计不必归还,政府补助应当直接贷记所有者权益;
2.在利润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不是经营收益,而是政府给予的无相关代价的奖励。
3.政府补助可视为股东投资以外的额外资本来源,因此,这些资本应保持不变,将这种企业白得的资本列入利润表,计入应税所得和利润分配是不合适的。
(二)收益法,是指将政府补助记作收益。
主张采用此法的理由是:
1.政府补助不是来自股东的收入,不应该直接贷记所有者权益,而应在适当的期间确认为收益;
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争取到政府补助通常要履行附加条件,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将来要由补助来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
3.如同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要从收益中开支一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利润表中处理是符合逻辑的。
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做法既不完全是资本法也不完全是收益法,而是根据补助的形式来决定是采用资本法还是采用收益法: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政府行政划拨或无偿调入的长期资产,于收到时,计入资本公积;国家拨给企业的科技三项费、农业企业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拨款等,于收到时,先作为负债处理,再视是否形成长期资产进行核算:
构成或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用资本法核算,将相关负债金额转作所有者权益;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采用收益法核算,将相关负债金额与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相抵销;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该上交的上交,该滚存使用的滚存使用等。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定额补助、费用补贴、其他财政扶持性补助,以及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款等,则采用收益法核算。
本准则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维持了我国现行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太一致,对于构成或用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用资本法核算,因为这类补助往往带有向企业增加投资的性质;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国家允许核销,因而本准则规定采用收益法核算;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该上交的上交,该滚存使用的滚存使用等。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本准则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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