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不确定性是指在一种或几种情况和处境下的最终结果是得利或损失,只有在发生或没发生一个或几个不确定的未来事项时,才能加以确认的会计信息。
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致使会计领域中信息的不确定性问题也越来越复杂。但会计不确定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一个是外因即由于会计系统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如企业的承诺,以及与银行有关的资金借贷往来等信用,信用作为企业经营中一种必要的融通工具和交易保障,它是企业会计不确定性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企业在外币业务中汇兑期限的不同而发生的汇兑损益,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合同生效的长短等也都会引起企业资产因时间的关系而不断的变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了谋取超额的经济利益,就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由于这种风险性的存在,企业的会计信息中也就自然的存在着一种不确定性;另外,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总是和社会,环境分不开的,那么会计信息就一定会受到税率例率、物价变动指数、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而使企业的资产不断发生变化。另一个原因为内因,即指由于会计系统内部的信息加工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而引起的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如在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中,因自身业务水平或职业道德素质的限制,而使企业的会计信息不断的发生变化。总之,会计的不确定性所直接针对的就是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决定着会计不确定性的必然存在。
“不确定性这一普遍约束因素已经成为稳健主义这个传统会计概念的依据,如一般所述,稳健主义概念不是会计上的一种假设,也不是一种约束因素,但在运用上,它却作为展示那些可能不怎么可靠和相关的数据的一种约束因素。”稳健性原则是人们对会计不确定性的一种必然反应。会计是经济、技术与人结合的产物,会计不确定性的存在,就意味着风险的存在,存在着风险人们就自然会采取措施,寻找一种稳健的方法来回避风险,保护自己。会计工作中的稳健性原则就是人们所采取的一种方法。例如,面对会计工作中的不确定性,财产托管人,审计人员和投资者出于减轻受托责任,减轻审计责任,以及避免或减轻投资风险和进行正确合理的决策的不同目的,他们要求会计信息的披露必须采取稳健性原则。
综上所述,会计不确定性的存在是会计工作中稳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及真应注意的问题
(一)稳健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原则,它可以理解为是对会计人员在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以及配比原则等其他会计原则的前提下,按会计不确定性程度大小“谨慎”的选用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一种要求。
1992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分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对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的应用作了一些规定,如允许计提坏帐准备,有些行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等等。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以上的稳健性原则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这一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需要和现代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因此,在财政部1998年1月27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经过逐步修改过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定,其具体应用可归纳如下:
1.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和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可采用成本与市场孰低法,即可以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另外,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应将其差额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损失。
2.加速折旧法的采用。对加速折旧法的采用1992年颁布的会计制度中对其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中对加速折旧法的使用范围没有加以限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适当的选用折旧方法。
3.无形资产的摊销。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在具体准则和《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与经营期孰短的年限摊销,如果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行业财会制度规定是不少于10年进行摊销。对于开办费的摊销,行业财会制度规定按不少于5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具体准则中改为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开办费不大的,也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计人损益。
4.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中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按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投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国家规定应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人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以上对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的增值和减值与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之所以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正是遵循了稳健性原则。
5.收入(投资收益)的确认。行业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作了比较简单、硬性和表面化的规定,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取得收到货款的有关单据”等等。而《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要求企业正确判断是否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转移给了卖方;是否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是否与企业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是否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只有企业的销售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否则,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或即使已经发出商品,也不能确认收入。又如,在企业提供的劳务收入的确认上,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的估计,应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的估计,应按已经发生的共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全部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如果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中规定的收入的确认原则更加稳健、可靠。
投资准则规定,除收到已经记人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不得确认为当期收益。
(二)稳健性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稳健性原则的运用要正确处理与客观性、配比性、可比性、相关性、可靠性、权责发生制等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如客观性原则是反映以会计核算工作中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稳健性原则要求反映的是企业会计实务工作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费用或收入、资产等。此外,稳健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形式,促使企业采取“谨慎”的行为来达到既定的目的。因此,它可能失去客观的立场。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就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来缓解其冲突。首先,我们应合理的确定各项会计原则的优先使用顺序。在12条会计原则中,客观性原则居于首要地位,稳健性原则必须在维护客观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贯彻和运用,对于其他会计原则的使用顺序,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合理的确定。其次,要对冲突情况予以充分披露。由于每个企业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环境下有所不同,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中充分说明稳健性原则的应用时间、范围和程度,揭示因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及其变动情况。充分的信息披露能有效地提高信息的可比性,从而使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信息使用者能准确地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冲突进一步恶化而误导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再次,我们还要对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稳健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最后,我们还要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由于稳健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因此,为了避免企业以运用稳健原则为借口,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高估损失,低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歪曲真实的经营成果,把稳健性原则当作成本、利润的调节器,就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防止滥用和曲解稳健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2.稳健原则的运用最关键的问题是稳健性原则的“度”的掌握,过度运用或运用不够都可能降低稳健性原则优点的发挥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的揭示,从而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方面受到误导。
在现时会计纷繁复杂的环境下,会计不确定性程度逐步提高,稳健性原则既然体现了人们对会计不确定性因素的谨慎小心的态度,就应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政策方案的选择时应切时的寻找一个应用稳健性原则的平衡点,以使稳健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将其自身的缺陷约束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我们在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度”时,应将会计信息按其不确定性的大小分为“很可能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可能性极小”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三类。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配比性原则的前提下,将稳健性原则与会计不确定性的分类结合起来,即对于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或负债,应加以确认,并反映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对于“很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之间的费用或债务,只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而那些“可能性极小”的费用或债务,企业可以不在会计报表中的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至于对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只有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的应在企业的报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而对于那些“可能性极小”的,应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不必在会计报表中及其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不进行任何处理。但最重要的是,在按上述分类执行稳键性原则时,必须认真合理的考虑权衡相关性、客观性、配比性与稳健性原则之间的成本效益,而不能片面的“教条化”执行,否则仍会犯“度”运用不当的错误。
‘为了保证我们既体现稳健性原则,又不致于损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国家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做了如下规定:一是要研究和控制操作性较强的“适应运用”的具体标准或规范;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外部的约束机制;三是要研究和协调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调整现行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方法,以增强企业适度运用稳健性原则的内部动力和承受力;四是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合理运用稳健性原则,使其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稳健性原则是建立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一定环境之上的考虑到我国这些方面的现实情况,在贯彻落实稳健性原则时,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优化会计行为,一方面鉴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外部信息需求、企业管理水平、会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差异,会计制度先在上市公司实施,待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从而使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中得到合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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