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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资产类(8)

2003-6-6 9:28  【 】【打印】【我要纠错
  112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收到利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利息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债权投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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