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整整一年的深入研究与反复论证,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这对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众多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期盼已久的利好消息,它标志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真正由法律文字变成司法行动。笔者认为,《1.9规定》的出台,不但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以及有关政府机关产生重要影响。
规定的影响
(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影响
《1.9规定》的出台无疑会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巨大压力,执行证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将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评估证券审计业务风险,同时,进一步提高证券审计业务质量。此外,《1.9规定》还将对行业其他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1.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影响。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执行证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随着证券审计业务风险的加大,这些事务所会更加偏爱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样,必然会打消一些事务所准备向合伙制过渡的考虑或者一些注册会计师准备设立合伙事务所的想法。结果是,除非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制可能成为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形式。
2.对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制度以及复核制度的影响。由于《1.9规定》明确将证券审计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规定为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虽然《1.9规定》没有明确签字注册会计师或者复核人是直接责任人,但业内一般都会将签字人或者复核人理解为直接责任人,这意味着证券审计报告签字人或者复核人的全部个人财产都可能被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风险对于签字人或者复核人来说确实很大,这样,必然会对现行的注册会计师签字制度以及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提出挑战。
3.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影响。毫无疑问,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加大,必定会引起证券审计成本的加大。而且,根据《1.9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审计业务收入与其所承担证券民事赔偿的数额非常不成比例,这样,证券审计业务收费水平可能会因此大幅度提高。
4.对行业执业准则的影响。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所以,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通常会以自己的执业行为符合执业准则要求为理由主张没有过错。尽管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尊重执业准则在判断执业过错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但这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执业准则的制定要能够满足客观实际的需要。如果执业准则落后于经济的发展,那么,法院就可能不以执业准则为依据。所以,今后行业协会以及主管部门要更加重视执业准则的制定与完善,始终保持执业准则的权威地位。
5.对行业专业鉴定的影响。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涉讼案件逐年增长,由于目前法院和行政机关相对缺乏有关专业人员,因此,对事务所执业行为进行专业判断几乎成为每个案件处理的难点或焦点问题。《1.9规定》的出台,必定会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这样,成立专门的专业鉴定机构就会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紧迫。
6.对受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誉的影响。根据《1.9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刑事判决是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前置程序,这样就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和法院将不得不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结果;二是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处罚情况予以空前的密切关注。这两种结果必定会导致受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二)《1.9规定》的出台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影响
笔者认为,《1.9规定》的出台,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压力和难度都将加大。以前,由于有关行政机关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公开不够,受社会关注程度也不够,而且,有些轻微的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不会造成多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压力和难度相对来说不是很大。但《1.9规定》的出台,情形将会发生重大变化。针对证券审计业务而作出的任何一个较轻微的行政处罚都可能会给被处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带来名誉上、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处罚所产生的后果将远远超出其本身,因此,在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将比以前更加尽力地去为自己辩护,而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另外,为了能够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向有关机关举报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也会增加,这些都将给处罚机关带来前所未有的难度和压力。
规避和防范证券审计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对策
根据《1.9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人员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确实不轻,因为,无论是故意虚假陈述还是过失虚假陈述,都可能对投资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面对这种风险,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必过于恐惧,《1.9规定》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规定了一系列可被事务所利用的免责事由。另外,中介机构和人员还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范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管怎样,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是最为重要的。
(一)充分利用《1.9规定》中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
1.排除不符合规定的原告。《1.9规定》第6条第1款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即投资人须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证明投资人具有以他人名义开户或者挪用公款购买股票等非法行为来否定其原告资格,从而将这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排除。
2.利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抗辩。根据《1.9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那么,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就要设法证明自己的执业行为没有过错。会计是由事务所出具报告行为,属于专业执业行为,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断这种行为有无过错时都要依据行业执业准则。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中尽可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执业准则的要求。为此,也可以设法得到业内专家以及了解行业的法律专家的支持,因为,他们出具的专家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促进法院作出有利的判断。
3.否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根据《1.9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但《1.9规定》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所以,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据第十九条规定,设法证明投资人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凡是能够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失,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4.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引起诉讼的中止或终结。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1.9规定》第11条,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中止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可以给自己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准备应诉,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此争取有关机关撤销行政处罚,从而使自己免于被诉。
5.依法利用诉讼时效制度免责。诉讼时效制度是各类民事责任免责事由中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一种,一旦能够证明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才起诉,那么,被告就可以免责。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是一样,而且,由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特性,这种情况往往更容易发生,所以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要注意依照《1.9规定》第5条的规定搜集这方面的证据,并以此主张免责。
6.尽可能以和解方式解决诉讼。通常,和解解决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件双赢的事情。首先,对于原告,不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还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成本;对于被告,不但节省了时间和费用,还可在很大程度上保全其信誉。因此,“以信誉为生”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以和解方式解决民事赔偿案件是较为理想的。当然,这种和解也应当是有条件、有原则的和解,要在客观、冷静评估诉讼结果的前提下进行和解,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
以上是涉诉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另外,在没有涉诉的情况下,也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发生赔偿责任或者设法将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降到最低限度。
1.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审计业务是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因此,如果参加职业责任保险,就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减轻损失。从其他国家同行业情况看,这种办法是比较适用的。当然,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特别是涉及到以证券民事赔偿为保险范围的责任保险,由于开办时间不长,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完善或者不公平的地方,但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证券审计责任保险会越来越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降低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首要选择。
2.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避免和防范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本,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两者缺一不可。注册会计师较高的业务素质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高质量、低风险报告的基础,而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则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高质量、低风险报告的机制保障。如果没有内控制度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即使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再强也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所以,执行证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今后一定要重视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3.聘请法律顾问。从《1.9规定》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审计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很大,而且,一旦发生证券民事赔偿,事务所很可能会“全军覆没”。因此,执行证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最好能够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由其负责对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在法律上把关,这样不但有利于减少事务所的涉诉隐患,而且,一旦事务所涉诉,也会及早采取应诉措施,从而降低赔偿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所产生的影响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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