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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研究

2003-12-23 10:52 郭菁 【 】【打印】【我要纠错
    一般来说,中期报告是相对于年度报告而言的。通常是指所涉期间短于一年的财务报告,如半年报、季报、月报等。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中期报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股东和潜在股东依赖于中期报告来获得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相关和及时的信息。

    一、中期报告的必要性

    信息不对称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公布财务报告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一种有效方法。然而,进入20世纪之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从客观上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人们越来越感觉到年度报告的报告期间太长了,一年披露一次财务报告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此,要求企业增加财务报告披露次数的呼声日益高涨,中期报告也就成为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虽然,中期报告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但是,从理论上来讲,适时报告要比中期报告更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所谓的适时报告,是指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随时公布财务报告。适时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是最及时的。但是,从目前来看,适时报告只是一种理想的做法,它并不可行。既然年度报告太长,适时报告又不可行,于是中期报告就成为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法。因此,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通过中期报告的披露,可以向人们提供较为及时的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二、中期报告的目标

    决策有用学派与经管责任学派是西方会计目标理论中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会计思想。决策有用学派认为会计目标是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经管责任学派则认为会计目标是以恰当的形式反映受托经济责任及其履行情况。因此,对于中期报告的目标,也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中期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经济决策的数量化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预测企业年度内未来期间的经营成果;另一种则认为中期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那么,中期报告的目标与年度报告的目标有无区别?

    笔者认为,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的基本目标是相同的。因为,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并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期间,它并有因报告期的长短而不同。报告期的长短可能需要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不同的披露要求,但这些区别并不意味着财务报告基本目标的区别。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ASB)1997年发布的公告——中期报告(Interim Reports)中写道:在持续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过程中,中期报告作为一个进展报告(Progress Report)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年度报告一样,中期报告履行证实(confirmatory)和预测(predictive)的功能。在时间和成本的限制下,中期报告能够使使用者监督企业上一个年度报告中列示的财务状况直到现在的发展情况,并能够评价最近发生的事件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虽然,中期报告的基本目标与年度报告相同。但是,与年度报告相比,中期报告更侧重于信息的及时性。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1es Board,简称APB)1973年发布的第28号意见书——中期财务报告(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中写道:“中期报告的基本目的是向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发展的及时信息。”通过提供及时的信息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及时地了解企业最新的发展,辨别企业盈利趋势转折点和偿债能力转折点,最终降低信息不对称,优化资源配置,否则,中期报告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三、中期报告的编制方法

    对中期报告目标的不同认识就导致了不同的中期报告编制方法:整体观(integral view)和独立观(discrete view)。持整体观的人认为中期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预测企业年度内未来期间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有用性依赖于它们与年度经营成果的联系。因此,中期报告将会受年度经营预期的影响。整体观认为:每个中期只是整个会计年度的一部分。在这种观点下,中期期末所做的关于年度期间经营结果的判断将会影响中期期末的递延、应计和估计。因此,受益期间为一个年度会计期间的某项费用(即没有年末的应计或递延),应当以估计的时间、销售量、生产活动或其他一些分配基础在各中期之间进行分配。

    持独立观的人则认为,中期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评价企业在某个中期经营业绩的信息,使用者只是对中期本身的经营成果感兴趣。因此,他们反对在年度结果上的分配成本,因为这将导致利润平滑或者是错误地计算中期经营成果,从而歪曲企业中期的经营业绩。独立观认为:每一个中期是一个基本的会计期间,每个中期的经营成果应当按照与年度财务报告相同的方式决定,就如同这个中期是一个年度期间。在这种观点下,应按照适用于年度期间的相同原则和判断来决定每一中期期末的递延、应计和估计。

    应用独立观编制中期报告可以使中期报告所反映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比较可靠,不易被操纵。但是,这将会导致各中期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配比和各中期收益的非正常波动,从而 降低了中期收益与年度收益的相关性,不利于年度收益的预测。应用整体观编制中期报告则可以避免各中期收益的非正常波动,平滑各中期收益,提高中报信息的有用性。但是,整体观以预期的年度结果为基础来分配成本所导致的平滑效果,将使企业盈利趋势的转折点和短期波动变得模糊。

    事实上,中期报告的目标并不单纯是为了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在某个中期的经营业绩或帮助信息使用者预测企业年度内未来期间的经营结果,而是两者兼而有之。因此,从世界各国(或地区)所颁布的中期报告准则来看,基本上采用的都是合并观(combination view)。所谓合并观,就是对某些项目采用整体观进行处理,而对其他项目则采用独立观进行处理。例如,APB在第28号意见书中写道:“委员会决定,每一个中期应当被看成是整个会计年度的一部分。”这说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主张采用整体观来编制中期报告。但是,意见书规定,在年度基础上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成本或预期不能在以后中期转回的成本(如不能转回的存货跌价损失等)应当按照独立观进行处理。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1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简称IASC)在其发布的第34号准则——中期财务报告(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中指出:“企业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与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的会计政策。”这表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张采用独立观。但是,随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又称:“但是,第28段通过对企业报告的频率不影响年度成果计量的说明,表明了一个中期是一个较大的财务年度的一部分。”这表明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也是独立观和整体观相互协调的产物。世界各国(或地区)虽然都采用的是合并观,但是,它们各自的侧重点不同,有的侧重于独立观,有的侧重于整体观(见表1)。

    表1中期报告编制方法的国际比较

    国家或地区以及国相关准则侧重的编制

    际会计组织方法

    美国 APB Opinion N0.28: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整体观

    英国The listing Rules(1993);ASB Statement:Interim Reports(1997)独立观

    加拿大CICA Handbook-Section1750: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 to Shareholders(1971)独立观

    新西兰SSAP-24:Interim Financial Statements独立观

    澳大利亚AASB 1029:Half-Year Accountants and Consolidated Accountant(1994)独立观

    国际会计准则IAS34: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1998)独立观

    香港标准会计惯例:中期财务报告(征求意见稿)1999独立观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征求意见稿)1999独立观

    四、我国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建议

    1993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首次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必需编制中期报告。1994年6月23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随后证监会又在1996年、1998年、2000年先后三次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修订。2001年4月6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中期报告的规范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中期报告编制方法不明确。我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只是对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未对如何编制中期报告进行规定,虽然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总则中明确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但是在该制度废止之后,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中期报告的编制方法。中期报告编制方法的不明确,使得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报告之间缺乏可比性,而且,也给信息使用者的分析、判断、预测带来了困难。

    2.中期报告信息的及时性较差。中期报告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提供及时的信息。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目标并未达到。目前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半年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立即将中期报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但是,从实际来看,上市公司在8月份披露中期报告过晚,许多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报告已经失去了价值,而且,也为庄家的炒作提供了机会。

    3.中期报告信息的可靠性较差。目前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年报必须经过审计,而中期财务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要进行审计。这就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公司中期亏损,但在年末确能扭亏为盈,而且,每股收益还较高,例如,ST中华1999年中期每股收益为-0.2元/股,但1999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却达到0.47元/股,2000年年度每股收益确为-0.84元/股。这些不可靠的信息使得我国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信息的预测价值较低,投资者很难运用中期报告来准确地预测企业年度收益。

    因此,笔者建议:

    1.财政部应尽快出台《中期报告准则》和具体的操作指南,明确中期报告的编制方法,尤其是中期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2.缩短半年报披露的时间,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半年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立即公布。特别是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完全可以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来缩短披露时间。

    3.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都进行审计,保障中报信息的可靠性。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不仅在数量上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在质量上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我国已有注册会计师约6万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征的会计师事务所70多家。因此,我国审计中介机构现在已经有能力对中期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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