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会计分离是否一种必然选择
财务会计(简称“财务”)与税务会计(简称“税务”)相分离或相合并(包括基本统一),这在国际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都有成功的先例。其中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分离”办法,而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采取两种会计合并的管理体制。是分是合,何者为优?应该说各有所长短。笔者认为,财务税务制度合一可能更适合中国国情。
我国的会计环境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任何一种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会计制度(包括具体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等内容),是优是劣,重要的判别标准,是看它能否适合具体国情,适合当时当地的“生存环境”。就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企业比重大,国家行政对于市场经济的直接干预程度高,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股票市场不太发达,企业直接向股市融资的比例较低,社会对于会计信息依赖性也较弱,还有会计制度制定主体主要是政府,民间机构作用和影响较小。等等,这些制度环境都较接近我国的国情。所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财税合一的制度模式的成功经验更值得我国借鉴。
分与合的制度成本何者更有优势,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制度成本包括制定成本和执行成本。“合”的成本劣势主要有:财务制度的修改变动,由于直接牵涉国家税收,因此对于必须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形势而进行稳健性修改和完善,都要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其难度和阻力必定增大,制定成本也就提高,甚至一些内容可能因财政阻力而无法修改。而实行“分”的制度模式时,则财务会计制度的修改和创新,可以“自行其是”,不必顾虑财政因素的影响和阻力。近年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建设发展较快,就有这种有利因素的支持。相比较而言,“分”的制定成本总体上较为节约。但可能在执行成本方面较大。
在执行成本方面,“分”的成本可能要远大于“合”。由于我国有“合”的历史传统(包括观念方面)和丰富经验,这不但体现在制定主体的政府,也表现在广大的各级各层次的执行者,包括1200万的会计人员、广大的税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人员,脑子里都扎根着“合”的烙印。即使重新修改,在接收的信息量方面,“合”与“分”相比,前者也可大量省却“分”造成的制度差异的内容。特别是我国现有的财会、税务人员的总体专业素质较差,要让他们在短时间内广泛适应两种制度分离的制度更新专业要求,实在难度很大。这将导致“分”的制度执行(包括宣传贯彻和协调、处罚等)成本大量增加。
我国两种会计分离对企业会计的影响
学习负担增重 一个企业会计工作,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从会计凭证到财务报告,都可以和应该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规范,但企业的涉税事项在纳税申报时则必须按照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有关税务会计规定进行处理,并且在涉税业务上只能以税务会计为准。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熟悉财务会计,而且要同时掌握税务会计,以免在税收上多交、少交等造成意外损失。即与财务、税务会计合一的制度相比较,现在要做一个称职的企业会计人员,必需多花些精力去学习由于财务税务分离而增加的专业内容。
职业分工加快
加速税务中介的发展。由于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并且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竞争加剧,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力度,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及它们都向着更加专业化发展,使原来包罗财务税务于一身的“会计人”,越来越难以再胜任一身两职。这些都自然促使企业涉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专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等顾问咨询,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人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具体涉税代理业务。
在大中型企业可能分化出专职税务会计。大中型企业涉税事务多,涉税金额大,对企业财务影响重大,设置专职税务会计有规模效益,所以本人赞成在涉税关系复杂且数量大的大中型企业中志设税务会计的主张。至于小型企业和一些业务较简单的中型企业,其涉税业务可以主要通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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