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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政策

2002-8-27 19:1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实现的净利润,首先是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然后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还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二)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三)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这一顺序进行分配。

  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的投资,以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应从中扣除,随后的净额才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经过上述分配后,即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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