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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制度利润及利润分配会计核算差异分析

2002-10-31 15:32 特区财会·姚弋红 【 】【打印】【我要纠错
  1.本年利润反映的内涵有所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均用“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利润。不过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本年利润”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是净亏损)。因为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所以上述区别的关键在于对所得税项目的处理上,即是将所得税项目视为利润分配,还是将其视为费用。这就是会计上关于所得税的两种观点——利润分配观和费用观。《企业会计制度》对所得税采用的是费用观,把所得税视为费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惯例是将所得税作为费用看待,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所得税采用费用观将增强我国企业财务报告与其他国家企业财务报告的可比性。此处值得指出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际上采用的是费用观,但它认为“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是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总额。严格说来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一旦所得税采用期末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中,则本年利润所代表的是净利润而非利润总额。

  2.结转利润的会计科目在内容上有所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期末结转利润方面的会计处理的区别在于:前者不包含“折扣和折让”、“存货跌价损失”科目。现金折扣是指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记入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就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置“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而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按规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3.核算利润的频率有所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利润表为月报、中期报告和年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润表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中期报告是指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的统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中期报告仅指半年度中期报告,两者并不相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4.利润分配的项目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区别在于:(1)以“其他转入”取代“盈余公积转入”;(2)新增了分派股票股利的内容,即:在经批准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例1.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20,000元。

  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下,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盈余公积                20,000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20,000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盈余公积                20,000
    贷:利润分配-其他转入            20,000

  例2.企业经批准分派股票股利10,000元。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应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10,000
    贷:股本    10,000

  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旧的会计制度下,仅需在备忘薄中记录,而无需作会计分录。

  5.利润分配的顺序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为:(1)用盈余公积补亏;(2)提取盈余公积;(3)提取法定公益金;(4)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5)分配的股票股利;(6)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为:(1)用盈余公积补亏;(2)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3)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4)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归还投资;(5)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6)经批准分派股票股利;(7)根据股东大会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8)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9)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各种借款;(10)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11)按规定补充流动资本;(12)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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