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是第一次,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本文仅就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的关系这一话题作一粗浅的分析和比较。
一、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的相同点
1.从《资产负债表》内容看,“折旧”与“减值准备”都是“固定资产”项的抵减(备抵)项目,可以分别从“净值”与“净额”不同的角度正确、公允地反映固定资产当前的价值。而在《损益表》中,二者带来的费用及减损的增加均是最终计入当期损益。折旧与减值构成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使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更加客观,全面体现企业资产作为“一种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重要特征。
2.事实上,不论是固定资产还是减值,其实际的折旧额及减损额均难以准确估计、计量,这也成了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一个难点。从理论上讲,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应保持一致,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折旧率等的规定与计算,都是建立在人为规定或经验估计的基础上,难与其实际损耗(含有形和无形)程度保持同步。建立在资产价值重估(对可回收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基础上的减值会计处理,同样要求准确核算当前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偏差数额,在此过程中,重新估价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说,“折旧”与“减值”核算都存在相当程度的估计与假定,也就是存在不确定性,会计核算与真实情况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
3.减值与加速折旧均体现了会计核算中的稳健性原则。“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也不预计可能的收益”的指导思想下,会计核算将更关注资产的“缩水”和费用的增加,计提减值准备也好,加速折旧也好,都是不同程度地在体现了“正确计算损益、减少风险损失、合理确定成本补偿尺度”的“谨慎”思想。
二、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的区别
基于折旧与减值的某些共同点,某一固定资产通过提取折旧,其帐面折余价值有可能等于或接近于通过重估并作减值处理后的净额。但在实质上,减值与折旧存在诸多差别:
1.理论基础不同。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在理论上历来都有是价值补偿还是收益计算两种不同属性之争。其中前者是依据马克思关于折旧是固定资产所损耗(含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的价值的论述,后者是来自国际会计惯例中关于折旧的计提是为了收益计算、固定资产的更新无需通过计提更新改造基金方式来实现的观点。一般认为,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首先是“资产价值损耗的计量”,它将固定资产成本以一定方式分配于其获益各期,以便使收入与费用配比,是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摊过程)。而固定资产减值的理论起点,则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当固定资产的帐面成本高于其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时,则记录核算相应的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也有人认为减值是对历史成本计价的修正,反映了固定资产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2.计算依据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是针对固定资产原值而言,其计算依据之一是固定资产的原价(也就是其历史成本)、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是事先确定好的,可以认为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的会计估计。且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各期计提的折旧额相对固定。而固定资产减值则是针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而言,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不可事先确定。相对折旧而言,这种估计是事后的,也客观一些,且不同时期确定的减值金额不一定是固定值。
3.核算的时间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及核算基本是按月或按年进行的,依照事先确定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及折旧方法等必须定期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具有系统性的关联;而固定资产减值的核算主要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可不必作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系统联系。
4.具体核算方式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与核算作为企业当年实现利润的减少项,是经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常性费用中,折旧费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一般情况下不予冲回;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提取核算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无直接关系,导致减值的情形并非经常发生,其价值减损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此后的期间,若有表明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企业可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
因此,折旧并不表示资产的实际破损,也不意味一段时间后固定资产市价会下跌。尽管折旧特别是加速折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折旧的主要作用,折旧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反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固定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与相关。
三、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的联系
在具体的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减值与折旧的核算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
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两项的内容是分别先后列示,且分别对应于“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净额”。反映了这样一种关系:“原值”减去“折旧”等于“净值”,“净值”再减去“减值准备”等于“净额”,最后得出的“净额”可以理解为可收回金额。从这个角度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累计折旧”的补充。
固定资产减值的计算,主要是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此,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就深深地影响着减值的核算。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会相对较小,采用直线折旧法则账面价值会相对较大,这样,按后一种折旧方法确认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相对较容易,而前一种方法下则有可能出现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
另一方面,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也实实在在地通过改变折旧的计提基础而影响折旧额的高低。由于固定资产的减值,令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应会低于其账面原值,具体表现在未来可收回金额及其预计使用寿命都会发生变化,如果不对折旧进行调整,则难以公允地、全面地反映资产减值后的财务状况,因此折旧费的随之调整即成必然。对此,财政部于2001年底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明确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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