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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不得低于净资产

2003-12-22 11:23 上海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办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改制涉及的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这些环节包括: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等方式;改制企业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款原则上一次结清,也可经过批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一年之内支付完毕。

    意见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意见规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管理者,不能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且不得向国有企业借款,或以国企的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