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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财务会计问题初探

2003-12-19 14:45 《证券市场导报》袁敏 【 】【打印】【我要纠错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国外对股份回购作了普遍的规定,特别是在成熟资本市场中,股份回购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内容作了一定规定,但实践中还很少实施。较为典型的实践出现在上市公司减持国有法人股中,如1994年陆家嘴就开始回购国有股;1999年底,申能股份又成为国有股回购企业;之后,云天化、冰箱压缩、长春高新等也相继以国有股回购方式实施减持。我国的会计准则对股份回购引起的会计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文拟针对相关的财务会计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

    股份回购的目的

    从我国的实践和理论上看,公司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股份有不同的意图,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股减持的目的。这主要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从已有的实践看,国有股减持的方法主要有国有股购回、国有股配售、增发和协议转让四种方式。考虑到国有股购回的市场定价、对证券市场的冲击较小以及减少公司股份可提高每股盈利水平从而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等优点,股份回购已成为国有股减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2000年11月,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回购方式,以每股2.83元的价格用现金资产回购,向公司第一大股东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回购该公司持有的云天化国有法人股20000万股并注销,回购完成后,国有股持股比例由82.40%减少至72.84%。2000年12月,长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1999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3.40元为基础,同时考虑自年初至回购实施期间的公司经营收益,以每股3.44元的回购价格,以协议回购的方式回购并注销公司国家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的7000万股国家股,回购后,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57.36%降到34.63%。

    2.作为减资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一般发生在公司经营方针和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使经营规模与资本相称并减少分派股利的压力,公司可以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股份并注销。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2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3.作为公司有效调度资金的手段。如果上市公司手中有多余的资金,而又没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时,可以考虑用这部分多余资金买回本公司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份,这样做的结果是除了可以减少股利的发放外,还可以在公司的股价上涨、公司缺乏资金时抛出(或重新发行、增发等),从而达到有效融通资金、调度财务收支的目的。从《公司法》及其他法规、条例看,我国不允许库藏股份存在(但从上市公司的实践中看,部分公司或高层管理人员从市场上购买本公司股票,形成管理层持股或股票激励,已构成了实质上的库藏股票)。

    4.作为员工激励的手段。随着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层和员工持股计划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上市公司还可以回购一部分股票作为奖励,以解决员工的激励问题。而且,就我国实际情况考察,股份回购可以结合对国有股的减持、员工激励共同完成,同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合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可谓一举三得。具体做法是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公司员工持股机构,员工通过员工持股机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实践中新天国际将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91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50.30%)中的2700万股(占总股本的14.92%)股份转让给公司员工持股机构,受让价格暂定为3.41元/股(高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3.26元),在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制度。

    5.改变股权结构以达到法律相关规定的目的。我国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与国有法人股占很大的比例(截至2001年12月,上市公司股本中国家拥有股份2410.61亿股,占总股本的46.198%)。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因此公司可以通过股份回购减少国有股的比例,从而符合25%(或15%)的股票上市条件。典型的案例如1994年10月,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股部分实施减资,即国家股部分减少20000万元,由64000万元减为44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从73300万元减为53300万元,从而使国家股比例由87.3l%降为82.55%。1999年11月,上海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2.51元的净资产价格协议回购并注销由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0亿股国有法人股,从而其注册资本由26亿元减少至16亿元,股份总额由26亿股减少到16亿股,国有法人股由占总股本的80%减少到68%,而社会公众股由占总股本的10%增加到15%。

    6.股权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实现资产剥离和产业转型目的。在我国主要是同时发行A、B股或A、H股的公司,可以在我国深沪两个市场之外的股票市场购回股票,同时在国内市场增发A股,从而调整股权结构。如青岛啤酒在H股股价跌到0.5港元/股时,在香港股市购回H股,同时在国内增发。2001年8月15日,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柳传志在港宣布,联想集团将以3400万元回购820.2万股,以达到集团分拆及重组的目的,并在固有的基础上发展新业务,以期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完成内部的整合。柳传志表示,这项决定是基于该公司对市场仍有信心,希望藉此提高股东的回报率(此举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大幅提高联想集团的每股盈利水平)。而此前的2001年2月,联想已实行增发1亿股A股的股东大会决议。

    此外,从理论上看股份回购的财务杠杆作用也很明显。公司在购回股份并加以注销后,在负债不变的前提下减少权益资本,很显然会提高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进而影响公司的股价,结果一方面可以调整和优化财务结构,另一方面可以达到降低未来权益融资成本的目的。

    股份回购存在的财务会计问题分析

    根据企业购回股份的意图不同,人们对股份回购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成本法和面值法。前者是指企业以股份回购的成本记录收回的股票,而不考虑股票的面值和原先发行的价格。后者则是指按照股票的面值处理购回的股票。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是将购回股份和以后的重新发行或注销看作是一笔业务还是两笔独立的业务进行处理,选择“成本”或“面值”的对象主要是库藏股的计价。本文的立足点是股份购回时立即加以注销,关注的是注销的分录,因此对上述两种方法而言实质是相同的,即最终注销的股本都是按照面值计价。下文主要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股票回购后注销的财务会计问题,同时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加以分析不同的公司在股份回购中的账务处理

    假设A公司当前的所有者权益账户科目余额如下:

    股本100万元(每股面值1元)

    资本公积60万元

    盈余公积10万元

    未分配利润30万元

    现在公司决定以90万元的价格赎回30万股发行在外的股票,则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很显然,股本应该冲回的金额为30万元,而剩余的60万元应该冲回的科目与顺序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下文针对四种不同的方法加以分析。

    1.主张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理由是资本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在股份回购时,应该按照核心的项目依次冲减。同时考虑到公司在发行股票时,股票溢价的部分是记入资本公积账户的,因此本科目与股票回购的相关性最大,在冲减时,首先考虑资本公积账户。特别是如果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不是为了注销,而是准备将来再次发行或流通,则这部分回购的股份再次发行时的溢价部分也是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结合本例的具体做法是冲减资本公积60万元,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余额保持不变(如果在冲减完资本公积后还有余额,再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  股本       30

          资本公积   60

          贷:现金        90

    实践中申能股份在1999年11月以每股净资产2.51元来减持10亿股国有法人股时,账务处理采用了这种方法。溢价的15.1亿元依次冲减了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的部分9.96亿元、盈余公积5.14亿元(其中法定公积金3.61亿元,任意公积金1.53亿元)。

    2.主张全部冲减未分配利润。理由是股份回购的决策是考虑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未来的发展,根据配比的原则,应该由未来的业务经营活动负担相应的成本,而不应该由当前所有的股东承担其后果。因此主张尚未冲减的余额应全部冲减未分配利润,由那些对公司未来充满信心的股东承担股份回购的溢价部分。结合本例的会计分录为:

    借:股本         30

        未分配利润    60

        贷:现金              90

    实践中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11月以2.83元/股的价格回购2亿股国有法人股时采用了这种方法,溢价的3.66亿元全部冲减了未分配利润。

    3.主张按比例冲减相关权益科目。理由是所有者权益项目重要性是一致的,性质是相同的,没有先后的顺序可言,因此应该按同等比例冲减。如果按照第1种的做法,被注销的30万股发行在外的股票享有了全部的资本公积,而拥有剩余60万股的股东则不享有任何的资本公积,这不符合配比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权的思想。具体到本例,冲减的比例为0.6(尚未冲减的金额60万元÷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100万元=0.6),因而各科目应冲减的金额分别为:资本公积为36万元(60万元×0.6)、盈余公积为6万元(10万元×0.6)、未分配利润18万元(30万元×0.6)。会计分录为:

    借:股本           30

        资本公积       36

        盈余公积        6

        未分配利润      18

        贷:现金             90

    4.主张按赎回的30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不足部分全部冲减未分配利润。采用此法显然兼顾了配比和同股同权的原则,具体到本例,相应的比例为0.3(30万元÷90万元),应冲减的资本公积为18万元(60万元×0.3)、盈余公积为3万元(10万元×0.3)、未分配利润39万元(60万元-18万元-3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股本        30

        资本公积    18

        盈余公积    3

        未分配利润  39

        贷:现金    90

    本文赞同上述第4种做法,理由如下:

    首先,注销的股份与留存的股份性质一样,应该与留存的股份平等地享有公司的净资产,所以按照比例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国有股减持为例, 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股减持原则上采用市场定价方式。而实践中通过股票回购实现国有股减持的公司,基本上采用了净资产定价的方式。很显然,采用净资产定价的方法暗含的一个假设是所有者平等地享有公司的权益,即权益的性质是相同的,符合第4种的做法,而且操作上也较为简便。如果采用其他方法,则意味着人为地将不同的权益项目加以区分或排序,则定价方法应该有所不同,相应地执行效果也会不同(如定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则不会有人愿意转让。如定价过高,则会对股市产生冲击。目前国家规定的国有股配售价格为净资产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

    其次,公司作出股份回购的决策是考虑到未来的发展战略,体现了公司管理层的决策,也反映了公司未来的发展预测倾向,理应由未来的业务经营活动负担相应的成本,达到经济决策与经济后果匹配的效果。因此,尚未冲减的余额应全部冲减未分配利润,由那些对公司未来充满信心的股东承担股份回购的溢价部分。以联想集团为例,其作出的回购股份的决策目的是实现集团分拆及重组,在固有的基础上发展新业务,并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完成内部的整合。这显然是着眼于公司的未来发展,因而股份回购的溢价部分由未来的经营活动承担是合乎情理的。

    另外,股票回购的决策一经作出,在现有的条件下通常会提高每股的盈利水平,并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进而提高股价,从而使未来的股东享有更高的市场回报,这部分超额回报与股票回购的溢价部分应该有一个配比的关系。如联想集团在宣布购回股份后一周内股价即上涨15%。长春高新在2000年12月实施国有股减持后,使年度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从0.15元、4.28%上升到0.23元、6.44%,分别上升了53.33%和50.47%。因此股份回购的溢价应该与回购引起的市场反应有一个配比的关系。

    特别地,如果购回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股票的最终退出,实现公司资产重组、整合的目的,那么由未来的股东对此影响未来的决策承担经济后果是可以理解的。

    结语因为我国相关财务会计法规没有提出具体的规范,实践中出现了多种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虽然本文倾向于上述第4种方法,但是实际上很难说明孰优孰劣。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股减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作为减持重要手段之一的股份回购同样值得关注,由其引起的国有股回购的定价问题、法律问题、财务会计问题等应予以重视并研究。特别是上市公司因员工激励、资本结构调整等原因进行的股份回购实践活动的增多,由此会产生每股收益变动、股价波动等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尽快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使股份回购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和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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