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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开展2005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2005-5-12 10:22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从业人员,要求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抓好会计人员的素质建设,有利于确保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也有利于会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就我市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和未在岗人员)均应接受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会计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把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好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督促会计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确保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保证会计人员必要的学习时间是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成效的关键。要继续执行我区有关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规定,特别是集中培训时间必须保证,即:会计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从2005年起,当年学习超过24个课时的,可以转作次年的学习课时。因故当年未能完成24个课时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顺延,但不得影响下年度继续教育的完成。已完成规定学时的人员,持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所属市、县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市本级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

  2005年在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南宁市分校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学校负责代其办理会计继续教育登记手续。

  凡在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或未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各种层次的先进会计评选;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单位称号,财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告。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会计继续教育按属地管理原则,本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南宁市分校及各县函授站负责。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南宁市分校及各县函授站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四、培训内容

  2005年度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遵循“更新知识、学以致用、培养能力、注重实效”的原则,既有针对性又考虑会计人员个性化需要,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一)对会计人员,继续普及《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未参加《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培训的会计人员,今年要继续进行培训。为了满足单位领导人学习《会计法》的要求,将举办一个《单位领导人学习会计法》的讲座。

  (二) 对小企业的会计人员,重点培训《小企业会计制度》。

  (三)对大中型企业的会计人员,结合历年开展《企业会计制度》培训的情况,选择近两年新颁布的相关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详见附件)、《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及有关会计准则等作为主要培训内容。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根据当前深化财政改革和加强财政管理的要求,开展《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以及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预算会计及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相关内容的培训。

  (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积极与农业部门配合,围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展开培训。

  (六)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宗教场所的会计人员,积极与民政、宗教部门配合,开展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七)对2005年度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行政许可规章和我区的配套管理办法开展培训。

  (八)另外根据会计人员的要求开设下列课程:会计电算化(初、中级),珠心算,税务知识等课程。

  五、其他事项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南宁市分校及下属七个县的函授站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1]23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培训费每天不能超过25元,教材费按实际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培训教材

  按照统一教材的规定,使用财政厅推荐的教材。

  根据财政厅新的要求,各县要及时于每期培训班结束后7天内填写和上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登记表》,以便于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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