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材料采购”(或物资采购)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生产成本”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转入本科目。
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原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如果上月的成本差异率与本月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四、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五、本科目应分别“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六、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在“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以及库存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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