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检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会计行为实施处罚。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一、被检查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被检查单位会计核算情况;
四、被检查单位的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
五、被检查单位执行《会计法》第25条、第26条的情况;
六、被检查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情况;
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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