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准予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来源于境外所得准予抵免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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