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财政分局、市直和驻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2005年度后续教育内容的复函》(粤财会便[2005]22号),为做好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我市已将《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要求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人员及小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我局发放培训证书。
现根据粤财会便[2005]22号精神,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金融单位可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我局发放培训证书,视为完成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二、今年已参加《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或2004年已经参加我局举办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会计人员,视为完成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可持合格证明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及金融单位在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我市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办法,按规定上报《培训教学备案表》及《学员名册》等材料。
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联系人:韦培坚,联系电话:2482696.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东莞市]2005年行政、事业等单位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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