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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请注意时效

2003-12-17 8:49 孙延兵 【 】【打印】【我要纠错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由于我们国家的税种比较繁多,且不同的税种具体的纳税期限也不尽相同。另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缴纳应缴的税款,便视为偷税。因此,正确地把握纳税期限对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收讫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收讫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收讫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转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义务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当天。

  三、消费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动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

  五、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收讫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六、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储蓄存款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自动转存业务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八、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二、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定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三、农业税

    《农业税暂行条例》底二十二条规定,农业税分春夏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方,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征收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确定。

  十五、农业特产税
   《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税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农业特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十六、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七、车辆购置费

   《车辆购置费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纳税。

  十八、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凭据的当天。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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