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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2002-9-24 11:16 特区财会·易佩富 【 】【打印】【我要纠错
    2002年3月5日,财政部颁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下称《报告制度》),这标志着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标志着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有了法规依据。

    一、《报告制度》对“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及其编制进行了具体明确,为实施“会计决算报告”数据采集标准化提供了法规依据

    在“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上,《报告制度》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1)“会计决算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三部分组成。(2)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主表、补充指标表。(3)报表封面的主要内容有: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等5项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隶属关系等6项相关信息。(4)主表、补充指标表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5)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6)“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介质(或光盘介质)上,从而说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技术已经步入现代化技术的轨道。

    在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上,《报告制度》也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其一,明确“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其二,基本报告单位按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其三,“会计决算报告”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基本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门每年统一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其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收入、支出和办理好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其五,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同时在具体编制细节上也明确得很具体。例如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其六,对于财政部门或会计主管单位有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告制度》对“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与核查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实施“会计决算报告”质量监督经常化提供了法规依据

    为切实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保证和提高“会计决算报告“质量,《报告制度》分别对“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和核查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在“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上,首先要求“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其次,要求单位审核的内容至少包括: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制现象;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审核编制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账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审核账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一致;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包括对报表上的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再次,要求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表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的审核。计算机审核则是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和完整性。第四,要求审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第五,审核中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问题的,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报告制度》对“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的要求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要求“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应依法组织开展对“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样核查。二是要求“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按照“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分别由财政部和各省级地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实施中采取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和定向选择选取核查样本相结合的办法。三是“会计决算报告”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的要求统一规定。基本内容包括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告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数据是否一致等内容。四是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五是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三、《报告制度》对“会计决算报告”的汇总及数据资料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实施“会计决算报告”信息管理规范化提供了法规依据

    首先,《报告制度》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其次,明确了各省级地区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在汇总方面应分别遵守的规定。各省级地区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且规定无论是各省级地区财政部门还是中央各部门,在汇总中都要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的部分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再次,规定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在数据资料管理上,《报告制度》的规定更为详细,共有9条,占整个《报告制度》的六分之一,计七个方面:①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会计决算报告”中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和总结材料。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级地区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会计决算数据资料。③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并明确管理职责。④对于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⑤对外提供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⑥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会计决算信息;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⑦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以外,《报告制度》还重申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决算报告编制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明确财务人员在编制会计决算报告过程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会计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等等。总之,《报告制度》是一部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重要规章,将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管理和会计信息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